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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1-15】【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和及时退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版》的公共资源项目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项目交易所缴纳的投标、竞买、拍卖等各类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类型保证金。有关行业涉及外汇保证金的管理从其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符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批准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交易中心应根据平台整合后的各领域交易工作需要,合法合规选择多家合作银行。

第五条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办理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原则做好 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保证金缴纳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 等,以下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 买人等,以下同)提交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管理要求在招标(竞买)文件、拍卖文件(公告等相关文书中明确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 账号、项目(标段)名称、缴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当按照招标(竞买)文件、拍卖文件(公告)等相关文书要求提交响应的保证金。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 等)应该在招标(竞买)文件、拍卖文件(公告等相关文书中明确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 买人等)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 买人等)法人授权书、开户许可证以及保证金回执单等三件加盖公章的复印资料作为投标必要响应条件。

第八条 保证金缴纳的金额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设定的标准收取。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竞 买等)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提交的各种形式保证金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具或转出的,否则属无效保证金。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以其自身的名义通过基本账户转出,在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提交,其名称应与响应方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如果响应方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响应方的一般账户,报项目所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从一般账户提交。

自然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其本人同名账户转出。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 (自然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可以其自身名义通过实有资金账户转出保证金。

第十条 积极实行银行电子保函制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形式保函),银行电子保函由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从非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但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具,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负责收取和退还。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建筑企业保函的收取、退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代收保证金的核对工作,相关合作保证金专户银行应到交易现场协助交易中心对保证金进行核对工作向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和评标委员会提供保证金到账情况。存有异议的, 由交易中心协助交易双方核对。

第四章保证金退付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签发交易成交确认书、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书面合同等,下同)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 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性办理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的保证金退还手续。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中标人、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因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待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处置结果,参照第十二条 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对已到保证金法定退付时间的项目,而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无任何正当理由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间内提起保证金退还通知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提醒、督导以及对保证金延退的不良行为曝光、惩戒将其纳入不良诚信体系的黑名单从而对其进场交易资格进行限制。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时间主动进行退付。

第十四条 保证金退还本金和利息。保证金本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退还本息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书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当向交易中心发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保证金电子化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要实行保证金电子化管理。保证金电子化管理系统要与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数据的无缝对接。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及软件开发公司要按照系统对接和保密等相关管理要求,确保保证金电子化管理软件能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的保密管理工作,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证金的保密规定。交易中心要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和软件开发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保证金的收讫、到账确认、退回以及保证金专户信息的保密等工作。

第十八条参与实行保证金电子化管理的合作银行,在项目开标前要按时提供密封好的保证金对账单,标后要及时与交易中心进行保证金专用账户收退账务核对,确保保证金及时、准确退付。

合作银行要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号码提交保证金,系统按号码自动识别并关联到具体的交易项目,在项目解密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提交该交易项目保证到账信息表

交易中心要按照财务制度对保证金要进行建账立制,专人做好台账、账簿和凭证等账务处理,对保证金进出数据及时统计分析,以保障保证金能够及时准确清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证金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及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经查实,将与其终止合作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发出退还通知造成逾期退还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承担相关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退还通知,交易中心接到退还通知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未按照相关文书要求及时有效递交保证金的以及未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 买人等)法人授权书、开户许可证以及保证金回执单等三件加盖公章的复印资料而造成投标重大偏差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提交虚假银行保函的,应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交易中心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