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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6】【阅读次数: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发改委(省公管办)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起草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现公开征求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各界意见。请926日下午173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

特此公告。

电话(传真):0791-88915308

邮箱:jxggzygl@163.com

 

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

 

                   2018921

 

 

 

 

 

附件: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

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经纪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注册并运用电子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和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级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场内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

第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得组织、操控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得泄露投标人报名名单等涉密信息,不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在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每次应安排3名以上(含)工作人员进场组织交易活动。进场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整洁,佩戴相关代理身份标识标牌,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第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的原则预约交易场地。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时间,如确有必要变更交易时间,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说明理由。如提前结束交易,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七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按规定提供《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等资料,在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审)专家。交易结束时,提醒并配合招标人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组织交易活动,及时布置会场,宣布开标会场纪律,组织好相关人员就座。不得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不得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切实维护好交易活动秩序。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出评标区域,遵守评标纪律、保密纪律,维护评标秩序。在评标区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不得在评标区域大声喧哗,不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的评标工作,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独立评标。需要进行询标的,应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

第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严格遵守保证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交易保证金账号;及时提醒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单,不得随意增减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项目原则上采取电子化方式交易,不得现场报名,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报名的,须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和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质疑和询问,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场内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为“一标一评”。单个项目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负责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附后),并录入电子平台监督管理系统主体管理模块。

第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每季度考评一次,季度考评得分为季度内单个项目场内评分之和除以项目数的平均分。季度考评共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季度考评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良好,70(含)以上85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本季度内未开展代理业务的自动判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季度考评连续4个季度得分为优秀者,由省公管办联合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激励,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季度考评当季度得分为不合格者,在电子平台暂停开展业务6个月。季度考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由省公管办负责统一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者,经查实,当季度考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3年内禁止在电子平台开展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交易地点

 

中介代理机构名称

 

中介代理机构统一信用

代码

 

序号

评价内容

得分情况

1

违反第四条规定,“不得组织、操控或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不得泄露投标人报名名单等涉密信息,不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扣31分并判定当季不合格。

 

2

违反第八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组织交易活动,及时布置会场,宣布开标会场纪律,组织好相关人员就座。不得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等费用,不得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扣31分并判定当季不合格。

 

3

安排少于3名工作人员组织开标的,扣5分;未佩戴代理身份标识标牌的,每人扣5分。

 

4

不按照要求完成场地预约的,扣5分。

 

5

变更场地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的,扣5分。

 

6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的,扣15分。

 

7

未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现场报名;经批准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的,扣20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8

交易结束时,未提醒或配合招标人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的,扣5分。

 

9

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的,扣5分。

 

9

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到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开展评标工作的,扣15分。

 

10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的,扣20分。

 

11

需要进行询标的,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扣10分。

 

12

擅自修改或增加保证金账号的,扣10分。

 

13

未及时提醒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退还保证金,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款时间的,扣10分。

 

14

在交易场所违规操作,造成项目流标或引起争议,经查实的,扣31分。

 

总分

项目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记录人

 

日 期

 

电话

 

审核人

 

日 期

 

电话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

季度考评评分说明

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每季度考评一次,季度考评共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等次,按照季度内单个项目场内评分之和除以项目数的平均分,对应等次确定。但是,单次评分少于80分的,当季不得评为优秀,单次评分低于70分的,当季即评定不合格,从评定不合格之日起暂停开展业务6个月。

优秀,季度考评得分95(含)分以上;

良好,85(含)分以上95分以下;

合格,70(含)分以上85以下;

不合格,70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