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正确开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