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意见》(赣府厅发〔2002〕36号),决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四项工作实行事前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告知制度”实行以来,对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我省开通建设了全省统一电子监察平台,实现了对房建与市政、交通、水利招投标,产权、林权、国土出让,政府采购、医药招标采购等八类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电子监察、监督,涵盖了“告知制度”要求告知的四项内容。
经省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等四项工作事前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
专此函告。
省监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商务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