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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6】【阅读次数:

江西省水利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廉能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我厅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09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厅领导班子,决策形式包括厅党委会和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厅长专题办公会。具体议事范围,按《中共江西省水利厅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西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涉及水利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研究审议水利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重大改革事项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水利工作的重要部署;

4.讨论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水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议、通过由水利厅或联合其他厅局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5.讨论报请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的重要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6.研究决定水利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部署;

7.研究决定重大活动的安排;

8.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研究决定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决定向省委推荐的厅级干部拟任人选和厅级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厅管干部的任免; 

3.研究审定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选拔、推荐;

4.研究审定厅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及编制;

5.研究决定副处级以上干部调配交流、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兵安置,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需求计划;

    6.研究审定厅机关和厅直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确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决定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布局及安排;

2.研究决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及实施管理;

3.研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决定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

2.研究决定中央和省级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总体安排;

3.研究决定厅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4.研究决定防汛应急补助等临时性、专项性工作的大额经费使用。

5.研究决定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6.研究决定重大国有资产的采购、处置和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处置。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会前按照《中共江西省水利厅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西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

(二)充分论证。厅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交议案的部门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会,通过专家技术咨询、综合调研论证;依法依规需要听证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举行公众听证会,广泛征求和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其合理成分修正决策方案。

(三)集体决策。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的推荐、任免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决策时应进行表决,干部任免应进行票决,表决(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实行决策讨论厅党委书记、厅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防控措施

(一)凡属厅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厅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领导圈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的,不得提交上会。

(三)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水利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大政策文件出台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对水资源承载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安全、社会稳定、廉政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四)决策会议中未听取分管厅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等相关情况的说明,不得研究表决该事项。

(五)决策会议中未经参会人员讨论的事项,不得进入表决程序。

(六)厅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三重一大事项由厅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超过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不得作出决策。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存档,作为决策问责的重要依据。

(八)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九)厅纪委、驻厅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运行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执行

(一)及时传达。厅领导班子作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分管厅领导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传达。涉密事项、敏感事项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传达。

(二)分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厅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议有专门安排的,按会议安排组织落实。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厅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可能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时,应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

(三)严格检查。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不同,由厅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催办和反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厅党委和厅纪委汇报。厅办公室,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厅党委报告。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厅党委对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厅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厅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和厅人事处要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防控情况作为每年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厅党委、厅纪委、厅人事处报告。

(六)对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实施,厅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以及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十条  厅直各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并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有关事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厅纪委,抄驻厅监察室、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