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水利厅党委关于进一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
1.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章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制度性安排。省委召开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电视电话会议,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出全面部署。最近又专门召开了推进省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座谈会,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精神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是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肩负的政治任务。省直机关担负着全省党务政务工作的部署推进任务,其党组织和党员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一言一行关乎党的形象、关乎党风政风民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该走在全省前面。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机关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在履行主体责任上当表率、做示范。
3.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水利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全面推进和水利管理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水利廉政风险进一步加大,水利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严峻形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关键在落实、根本在担当,贵在亲力亲为、重在实功实做。水利厅各级党组织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把主体责任牢牢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定不移把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二、明确水利厅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职责
1.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厅党委和所属各级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厅党委对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水利业务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2.严格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厅党委书记是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厅直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领领导班子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厅党委和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责任制落实到业务工作全过程。
4.严格落实厅纪委的监督职责。厅纪委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推动厅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厅党委和所属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要自觉接受厅纪委监督。
5.严格落实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职责。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要坚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承担厅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协调工作,协助厅党委抓好厅直属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机关及厅直单位各级党组织的落实。
6.严格落实厅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职责。厅直单位要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直属单位,要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
7.严格落实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人事、计财、审计、建管、安监、外科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厅党委的部署,结合各自分工,落实好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构建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三、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必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强大推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水利改革发展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确保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2.严明党的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执行。遵守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3.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把作风考核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4.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作风建设。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纪委、省纪委一系列禁令,抓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和社会评价工作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建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巩固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行业整体风气的转变,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水利发展环境。
5.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决策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赣发〔2014〕11号),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夯实拒腐防变思想基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总体部署,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学习和宣传,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讲廉政党课、廉内助学习班、双休日学习等制度,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7.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结合深化水利改革,进一步落实《厅党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抓好深化水利改革和预防腐败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保证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都体现和符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认真落实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报告人个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等制度。抓好覆盖水利业务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安排、资金监管、基建程序、选人用人、水利执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扎紧制度篱笆,堵塞腐败漏洞,抓紧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科学配置权力,建立完善岗位科学设置和轮换制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加强行业监管,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强化基层水利单位廉政建设。
8.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从严管理、从严执纪,全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总结剖析,举一反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和治本功能。支持和保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抓好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关心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纪委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党委(支部)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
党委(支部)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
1.强化领导责任。贯彻落实省委和水利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负责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精心部署和推动落实。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考察党委(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履责情况的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四个亲自”,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
2.强化选人用人责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民主集中制,选好用好管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强化干部管理责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批评,摒弃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掌握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帮助改进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重点抓好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从制度上强化对下级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4.强化正风肃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狠刹“四风”,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坚决查处腐败问题,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5.强化组织保障责任。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处室和单位组织实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6.强化廉政表率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肃纲纪、疾恶如仇,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自觉接受下级和群众对自身的监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注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厅党委和厅属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1.强化责任担当。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党委领导班子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2.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规划计划、工作方案、考核细则等进行审核。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制度和办法。
3.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密切关注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纠正;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阅批职责范围内重要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厅党委书记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情况。
4.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厅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部门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的实施,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年结合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廉政检查1-2次。按厅党委统一部署,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
5.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履职的习惯。
四、建立健全更好履行主体责任的体制机制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必须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
1.实行定期部署、分析和调度制度。厅党委和各级党组织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亲自进行部署。每年年初制定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厅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思路举措。凡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安排,都要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作出具体部署。
2.实行报告制度。厅党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省纪委专题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厅纪委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纪委和厅党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厅属单位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还要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厅党委、厅纪委可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直接听取厅直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一级党委和纪检部门报告。
3.实行签字背书制度。每年年初,厅党委书记与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体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和抽查结果进行审签;厅纪委书记要与下级监督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上述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4.实行述廉制度。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向厅党委述职述廉中,要突出履行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内容,班子成员要在本单位干部大会上述廉。厅纪委和各级纪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抽取部分单位或部门进行专题述廉。
5.实行约谈制度。厅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每年一次定期约谈下级党委(支部)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其他厅领导每年对分管和联系的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约谈不少于1次。厅纪委根据需要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一岗双责”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部门,由厅纪委书记及时约谈其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定期约谈机制。
6.实行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不少于一次;党委书记每年讲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举行一次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教育活动。思想政治学习、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厅党委书记与机关处室及厅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厅领导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听取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汇报,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7.实行督促指导制度。厅领导要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全面加强对分管或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结合实际,指导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8.实行沟通会商制度。厅党委定期听取厅纪委和驻厅监察室的意见,听取机关纪委的工作汇报,各级党组织也要经常听取本单位纪检部门工作汇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沟通会商、线索报告、协作配合等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研究,实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机结合。厅纪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在严肃调查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与所涉单位或人员的分管厅领导通气。
9.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检查考核方法,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江西省水利厅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务实抓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年初由厅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单位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10.实行社会评价制度。充分运用好社会评价结果,务实抓好社会评价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11.落实“制度+科技”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省纪委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以科技手段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12.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巩固和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进一步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
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1.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在任期内,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等,要追究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在任期内,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对协助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 “四风”问题敷衍塞责、查处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等,要追究纪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3.实行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