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法规 > 行业类

江西省水利厅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6】【阅读次数:

江西省水利厅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和省水利厅纪委《关于建立江西省水利厅纪委同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谈话制度包括约谈、诫勉谈话和函询、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第二章  约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厅纪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为推动厅党委、厅纪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对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谈话,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约谈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

  第五条  约谈时由厅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厅领导主谈。

  第六条  约谈工作在厅纪委领导下进行,由驻厅监察室具体承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每年年中或年底由厅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二)了解情况。驻厅监察室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驻厅监察室应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驻厅监察室要做好约谈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驻厅监察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厅党委和厅纪委汇报。

  第七条  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驻厅监察室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厅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第三章  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教育为主的原则,举一反三的原则,治病求人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厅党委要求,厅纪委和厅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十条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有关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不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问题;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诫勉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诫勉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说明;

3.根据被诫勉人的陈述,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针对性提出诫勉要求。

(三)诫勉谈话有关程序和规定

1.诫勉谈话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诫勉人、主谈人、谈话内容等。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诫勉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诫勉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2.谈话中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而被诫勉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和厅人事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提请厅党委研究批准后,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函询有关要求

  1.厅纪委和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2.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驻厅监察室或者厅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厅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厅纪委和厅人事处留存。

  第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廉政谈话指对新任领导干部上任前进行的廉洁从政教育谈话。

第十八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等四项原则。

    第十九条  廉政谈话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为依据,突出以下内容:

(一)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就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和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三)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提出要求;

(四)对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着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

(五)谈话对象汇报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执行党的纪律以及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新任职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交谈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厅直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二)其他重要岗位或有必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文书为《廉政谈话通知书》。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由厅纪委领导审定,厅监察室负责下达;正科级和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批后下达。谈话对象应在接到通知书三日内与下达通知书部门联系,确定谈话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廉政谈话分工:

    (一)新提拔任用的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厅纪委书记谈话。机关处室其他负责人、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驻厅监察室负责人谈话。

    (二)新提拔任用的厅直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确定与其进行廉政谈话的人选。

第二十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话工作在厅纪委领导下进行。

    (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谈话一般与厅人事处的干部任职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在任职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进行谈话的,应约定时间尽快补谈。

    (四)谈话后由谈话对象签订《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五)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驻厅监察室承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江西省水利厅纪委同新任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