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实行全员岗位
廉政承诺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精神,结合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规范水利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为重点,通过实行全员岗位廉政承诺,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增强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反对四风各项要求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二条 实行全员岗位廉政承诺坚持以下原则:
自查自纠原则。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对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规范廉洁行政行为。
违诺必纠原则。承诺一经作出,就要坚持有诺必践、违诺必纠、保证承诺兑现。
逐级负责原则。廉洁自律承诺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把手抓班子、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员岗位廉政承诺主体是厅机关公务员及厅直系统全体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初向所在党组织作出廉洁自律书面承诺。其中: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厅级领导干部向厅党委书记、厅长作出承诺;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厅领导作出承诺,厅机关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报厅纪委备案。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向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科室、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单位分管领导作出承诺;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承诺内容予以公开,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按照全员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原则,全体人员要按照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根据以下承诺的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岗位职责、特点和制度要求,制定本人的岗位廉政承诺。
领导干部承诺主要内容:
1.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厅党委的决策部署。
2.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坚决执行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积极维护班子团结,绝不自行其是。
4.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参与拉选票、搞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自觉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水利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
7.不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遵守住房、用车、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纪律,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损害群众利益。
8.不脱离实际,不弄虚作假,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9.不违反中央和省、厅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其他人员承诺主要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服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2.坚决反对“四风”,在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过程中,秉公办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3.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4.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5.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6.不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
7.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积极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8.不违反其他纪律规定。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级党组织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搞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自觉参与。
第七条 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和内部交流人员,要根据新岗位的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廉政承诺内容。
第八条 采取张榜公示、网站公示、制作廉政承诺牌等形式,将全员岗位廉政承诺书向全体人员和服务对象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每一位承诺人要加强对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学习,在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的同时,对照廉政承诺的内容,时刻提醒自己,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条 每年年底,结合述职述廉对自身履行廉政承诺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岗位廉政承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全员岗位廉政承诺工作开展情况、全体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在本单位网站或公示栏公开廉洁自律承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收集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落实承诺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在落实廉洁自律承诺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廉洁自律承诺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第十三条 将全员岗位廉政承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违反承诺的,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屡纠屡犯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上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