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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实行全员岗位 廉政承诺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6】【阅读次数:

江西省水利厅实行全员岗位

廉政承诺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精神,结合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规范水利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为重点,通过实行全员岗位廉政承诺,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增强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反对四风各项要求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二条  实行全员岗位廉政承诺坚持以下原则:

    自查自纠原则。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对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规范廉洁行政行为。

    违诺必纠原则。承诺一经作出,就要坚持有诺必践、违诺必纠、保证承诺兑现。

    逐级负责原则。廉洁自律承诺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一把手抓班子、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员岗位廉政承诺主体是厅机关公务员及厅直系统全体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初向所在党组织作出廉洁自律书面承诺。其中: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厅级领导干部向厅党委书记、厅长作出承诺;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厅领导作出承诺,厅机关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报厅纪委备案。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向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科室、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单位分管领导作出承诺;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承诺内容予以公开,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按照全员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原则,全体人员要按照廉洁从政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根据以下承诺的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岗位职责、特点和制度要求,制定本人的岗位廉政承诺。

领导干部承诺主要内容:

1.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厅党委的决策部署。

2.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坚决执行八项规定,持之以恒反对四风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积极维护班子团结,绝不自行其是。

4.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参与拉选票、搞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自觉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水利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

7.不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遵守住房、用车、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纪律,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损害群众利益。

8.不脱离实际,不弄虚作假,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9.不违反中央和省、厅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其他人员承诺主要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服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2.坚决反对四风,在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过程中,秉公办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3.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4.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5.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6.不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

7.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积极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8.不违反其他纪律规定。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级党组织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搞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自觉参与。

第七条  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和内部交流人员,要根据新岗位的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廉政承诺内容。

第八条  采取张榜公示、网站公示、制作廉政承诺牌等形式,将全员岗位廉政承诺书向全体人员和服务对象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每一位承诺人要加强对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学习,在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的同时,对照廉政承诺的内容,时刻提醒自己,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条  每年年底,结合述职述廉对自身履行廉政承诺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岗位廉政承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全员岗位廉政承诺工作开展情况、全体人员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在本单位网站或公示栏公开廉洁自律承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收集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落实承诺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在落实廉洁自律承诺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对廉洁自律承诺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第十三条  将全员岗位廉政承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违反承诺的,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屡纠屡犯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上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厅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