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产权〔2014〕1号
各办事处、各经纪会员:
为鼓励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股权托管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业务,经我所研究决定,将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纳入此项业务受理的试行范围。
为做好试行工作,特印发《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授权开展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受理实施办法》(试行),请有意开展上述业务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及时向我所申请办理业务受理的授权手续。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关于授权
开展股权托管登记等业务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江西省省属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业务授权
(一)根据《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的要求,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下称省产交所)作为我省唯一股权托管专业机构,全权对我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实行统一账户管理,由省产交所股权托管部统一为股东开立非上市股权托管账户,提供股权确权,对各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实行完善、规范的管理。
(二)各办事处应在2014年5月20日前向省产交所申请授权受理所属地区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等业务,在取得省产交所授权后,开展所属地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等业务。
(三)在省产交所未设立办事处设区市,省产交所的经纪会员应在2014年5月20日前向省产交所申请授权受理省产交所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在取得省产交所授权后,开展指定设区市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四)省产交所设立办事处的设区市,办事处未按时申请授权受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省产交所将授权经纪会员办理该设区市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二、托管登记业务
(一)获得授权受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在受理该设区市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应当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细则》,积极响应股权所在公司和股东的要求,并对相关业务材料进行初审。
(二)所有业务材料经省产交所复审通过后,由省产交所负责与股权所在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并履行股权托管登记职责。
(三)获得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受理的托管登记股权,统一由省产交所股权托管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四)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的具体业务流程和要求,遵照《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细则》的要求执行。
(五)已办理股权托管登记的公司如要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可向省产交所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申请,由其对质押材料进行初审,其它所涉具体业务要求和流程按省产交所的规定执行。
三、增资扩股业务
已获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受理股权托管登记的公司增资扩股业务,应当遵守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股权转让业务
(一)已获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受理股权托管登记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业务,应当按照省产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获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应当按照省交所要求,督促股权托管登记公司按规定适当发布相关信息。
(三)股权托管登记公司转让股权,必须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规则》。
(四)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
五、收费及收益分配
(一)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统一遵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和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986号)收取。
(二)股权托管初始登记费由获得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在省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内向各股权所在公司收取。
(三)股权质押登记服务费、增资扩股服务费、股权转让(非交易过户)服务费由省产交所收取,按6﹕4的比例与获授权的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分成。
(四)股权管理的其他后续服务费由省产权交易所收取,托管当年(按自然年度)免收股权所在公司服务年费,自第二年开始每年按标准收取。免费发布托管登记公司股权意向转让信息。
(五)获得授权之日起各设区市的股权托管业务带来的收入计入上述分成规定中;授权日之前已托管登记企业股权质押登记及南昌银行、九江银行和南昌农商银行的股权质押等业务为省产交所正在进行的直接经营业务,不在分成之列。
六、业务监督
(一)省产交所按会计年度对授权的办事处(或经纪会员)进行一次业务年审,如发现有损害托管登记公司或股东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即取消业务受理授权资格。
(二)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产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