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路政总队:
现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4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检查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行,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及厅属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随机抽查与依法依规实施的备案报告、资质复核、驻点巡查执法、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均为重要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省政府统一公布的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抽查工作。
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抽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对审批事项仅行使批准职权,而将受理、审查等职权委托下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可以将对应的抽查事项委托给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采取从省交通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从省交通运输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实行层级联动,统筹协调抽查计划。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由省政府组织的联合抽查行动。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省交通运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3人以上,组成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
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加入工作组,共同参与抽查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组应按照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比例,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若干名,经过必要回避和综合平衡,最终确定为抽查对象。
第十一条 工作组在开展抽查工作前,应向被抽查市场主体送达抽查告知书,告知抽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告知的,工作组可以临时现场告知。
第十二条 工作组应综合采取入户检查、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网络监控、检测鉴定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时,具体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主动亮明身份,制作检查记录,运用拍照、摄像、录音等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四条 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工作组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向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管理人员及时反馈抽查有关情况。
被抽查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作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交抽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省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依法不属于省交通运输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三次抽查结果良好以上的市场主体,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决定一定期限内免于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应适当增加抽查的频次和比例。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将抽查情况、处理结果、申请复查的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内容,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交通运输市场的不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处理,按要求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随机抽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交通运输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时,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