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省纪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控,有效提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突出重职重岗,抓住关键环节,加大监督预防的力度,不断推进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水利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在清理岗位职权、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划分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做好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环节,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为全厅工作人员。重点是具有决策权、组织人事权、财务管理权、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水利执法权、公共资源购置调配和使用权、规费征收权的单位、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厅党委统一领导,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为风险岗位廉政管理的领导机构,厅风险岗位廉政防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廉政防控办)设在驻厅监察室,为风险岗位廉政防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风险岗位廉政防控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点的排查与公示
第六条 基本风险点位置。根据水行政管理的特点及水利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规律,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相关风险点位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处室、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水利执法和规费征收等有自由裁量权较大的处室、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内部牵制的处室、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处室、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其他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处室、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七条 风险等级。根据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厅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按三级划分。即:一级风险点、二级风险点和三级风险点。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一级廉政风险,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
(二)二级廉政风险,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
(三)三级廉政风险,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
第八条 排查风险点。厅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各处室、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工作实际,立足岗位,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从民主决策、管理事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从班子、处室单位、岗位三个层面进行排查:
(一)查找班子风险点。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
(二)查找处室、单位风险点。查找本处室、单位在水利行政管理和水利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
(三)查找岗位风险点。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通过自查自找、处室单位评议、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可能引发不廉洁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环节和事项等方面的风险点。
第九条 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审核确定。廉政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核确定:
(一)班子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确定。由厅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二)处室、单位风险点及处室、单位负责人岗位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确定。各处室、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权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上报厅廉政防控办。由厅廉政防控办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室、人事部门、机关党委联合组成审核组进行审核并书面反馈,各处室、单位再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改,确定后报厅廉政防控办备案。
(三)岗位风险点及风险等级的确定。处室工作人员岗位风险点及风险等级的确定。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处室审核确定后报厅直机关纪委备案。厅直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岗位风险点由本人提出后经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支部)备案。
确定基本风险点的同时,结合实际从基本风险点中确定关键风险点,并开展专项防控工作。厅廉政防控办将重点抓单位关键风险专项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制定防范措施。厅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单位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明确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一)针对班子风险点,重在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科学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针对处室、单位风险点,重在围绕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关键环节,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监督管理。
(三)针对岗位风险点,重在完善并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薄弱环节的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及制定的防范措施,要编制目录,在全厅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采取“前期预警提醒、中期预警评估、后期预警处置”的模式,对我厅干部职工在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中出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苗头、错误倾向,向有关人员予以警示提示,及时化解风险岗位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水利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便民服务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
(二)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业务工作、社会交往和个人重要事项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
(四)党员干部在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情况;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情况;
(六)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和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八)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厅领导班子及各级党组织通过召开领导班子和党员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受理信访举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检查考核、案件检查、聘请监督员、走访群众等方式,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或问题。
各处室、单位确定一名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处室、单位的廉政风险信息,并及时提交厅廉政防控办研究处理。
岗位工作人员也应及时向处室单位反映涉及本岗位的廉政风险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的分析评估:
(一)厅廉政防控办对收集的廉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确定预警等级,进行分级预警管理。
(二)厅廉政防控办按照职责对收集的廉情信息责成相关单位、处室进行分析,查找廉情风险,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腐败行为发生几率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实行一、二、三级预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预警处置适用范围:
一级预警(一级风险)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一般尚不构成违纪案件的。一级预警在厅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需要组织驻厅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处置。
二级预警(二级风险)适用于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相符,情节轻微的问题。二级预警由预警对象所在处室(单位)的厅分管领导负责。同时,驻厅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根据问题内容协助处置。
三级预警(三级风险)适用于按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要求,有倾向性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三级预警由预警对象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涉及主要负责人的由厅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八条 预警处置方式:
(一)一级预警范围、处置方式及完成期限
1.启动范围:
(1)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3)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
2.处置方式:
(1)诫勉谈话。由厅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工作人员,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强制履行。对诫勉纠错仍未改正的,或对职责管理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导。
3.完成期限: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存在的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20天。限期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厅廉政防控办组织驻厅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检查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二级预警范围、处置方式及完成期限
1.启动范围:
(1)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2)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不到位,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可能造成廉政问题的;
(3)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处置方式:
(1)告诫劝勉。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职或履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由驻厅监察室、厅人事处决定进行告诫,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2)纠正偏差。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人员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3)督促整改。对举报、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比较严重,但又不构成违纪或有违纪倾向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说明或提出整改措施。
3.完成期限:
根据劝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在分析调查定级后不超过10天。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所在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三级预警范围、处置方式及完成期限
1.启动范围: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
(2)工作人员民主测评或年度考核满意率较低的;
(3)工作生活中自我要求不严,干部职工有议论的;
(4)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有其他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的。
2.处置方式:
(1)组织谈话。根据群众反映,对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对其谈话,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作出回答或说明。
(2)重点提醒。针对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职务升降、“红白喜事”以及因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发生廉政风险的事项进行提醒谈话。针对工作人员在干部考察、信访调查、基层调研和指导工作等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工作效能等因素影响,可能发生廉政风险的事项进行提醒谈话。
3.完成期限:一般在分析调查定级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实行预警处置结果报告制度。厅廉政防控办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厅党委和厅纪委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关处室、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将处置结果报告个人所在处室、单位或厅廉政防控办。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运用制度,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了三级预警处置后,预警对象能认真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
(二)实施了二级预警处置后,预警对象的相关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凡实施了三级预警处置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实施预警处置后,整改不力或屡教不改,产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第五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针对排查的风险点,制定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防范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风险点的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筑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三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在建立惩防体系工作中,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制定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级监督、责权明确”的要求,加强对风险处室和单位、风险岗位的监督。对于一级风险点,相关处室和单位加强预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厅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和有关职能单位必须参与监督;对于二级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处室和单位为主,其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亲自监督,接受厅廉政防控办的检查和考核;对于三级风险点,相关处室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处室和单位负责人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考核内容。根据上级要求或我厅工作需要,可组织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专项检查。
(一)检查方式分为个人自查、处室自查及组织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处室单位、岗位及个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风险化解处置情况等。
(三)厅廉政防控办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处室、单位。被检查处室、单位应依据反馈情况及时修正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处室、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区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本处室、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制度,不断加大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力度。
第七章 廉政风险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厅党委书记、厅长是厅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总责。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情况,对各自分管处室、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水利厅风险岗位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实施办法》及《江西省水利厅风险岗位廉政管理风险点审核备案程序操作及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