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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纪委信访举报和案件 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6】【阅读次数:

江西省水利厅纪委信访举报和案件

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和《江西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西省水利厅纪委 (以下简称厅纪委)、江西省监察厅驻江西省水利厅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举报是指反映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是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和案件线索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和案件线索管理实行厅纪委书记负总责,驻厅监察室负责人直接负责,信访举报承办和管理人员各负其责的责任制。

第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问题线索的受理

第六条  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负责受理反映全省水利系统各级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信访举报和批评建议;受理对厅直系统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控告或申诉,采取单独方式进行,接待人员要求二人以上,当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要经过来访人核实签字。

第八条  接受电话举报主要是受理检举、控告类以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接听电话人员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江西省水利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登记表》交给信访举报管理人员登记。

第九条  对举报信函和网络举报信件,要逐件拆阅、登记、处理。

第十条  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负责下列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的登记、处理、督办、回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省政府行政投诉中心、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转来,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

(三)关于厅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

(四)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自身在工作中和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五)厅直系统其他处室、单位报来的案件线索;

(六)群众直接寄送厅纪委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

(七)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八)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十一条  对越级上访、匿名举报、无具体事例和具体线索,泛泛评论、指责和攻击的非实质性信访举报,驻厅监察室原则上不受理,也不对相关单位提出转办和督办要求。对越级上访者,向其告知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事项已经相关部门、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厅纪委再提出同一信访举报事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不属于厅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厅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函、网络等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对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向相关领导请求后进行处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负责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的登记、呈报、办理、回复、归档及重要件的立卷、统计上报和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登记。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接受来信来访和案件线索,认真填写《江西省水利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登记表》、《江西省水利厅纪检监察信访件和案件线索处理单》。

第十六条  呈报。工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送驻厅监察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厅纪委书记阅批;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及上级部门、领导批办转来的重要举报,报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需多位领导阅批的信访件,由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传递。

第十七条  办理。属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一)对厅直系统有关单位、部门的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由驻厅监察室提出处理建议,报厅纪委书记审批。

(二)对厅管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的办理:

属一般性问题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驻厅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纪委书记批准,进行调查处理,或转有关党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属重要问题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或厅领导批示要求查办的,驻厅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纪委书记批准,进行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查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核实查办;

属重大典型问题的案件线索,或上级部门要求查办的,由厅纪委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处理。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批评、建议、质询的信件,认真登记,及时送厅纪委书记阅批。

(四)对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办的投诉举报件应及时核实处理,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原则上一般性问题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在一个月以内办理完毕;重要问题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在二个月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回复。对实名信访举报,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做好记载。

第十九条  存档。办结的重要信访举报和申诉案件,由承办人负责立卷,所有信访举报件办结后,由驻厅监察室负责存档。

对于已经办结的重复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送驻厅监察室负责人审查后,可直接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统计。厅纪委、监察室每季度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清理统计,按省纪委、省监察厅、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局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分析。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做好信访信息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厅纪委书记、厅监察室负责人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等时效性强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拖延或瞒报、漏报。

第四章 问题线索的办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查办。反映厅机关工作人员、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由厅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初查核实。反映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厅纪委、监察室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可以直接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转办。反映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正、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转厅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等重要举报件要求报告结果。

涉及市、县水利(水务、水保)局和基层水利部门干部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转所属水利(水务、水保)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重要问题可要求报告结果。

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转办件附《人民来信转办信笺》,加盖厅纪委或驻厅监察室公章转出,转办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件,办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列为督办件管理。上报的办理结果,由驻厅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纪委书记或厅领导审定。经厅纪委书记或厅领导审定同意办结的信访举报件,由管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人员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督办。对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和跟踪督办,重要问题要重点督办。

第五章  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要对所有反映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处置、清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问题线索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问题线索。

第二十七条  对反映监督对象的线索,按照以下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进行处理:

(一)拟立案类,主要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审计、巡视等)、函询、要求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机关进行了解等线索;

(三)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而暂时存放的一类线索;

(四)留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有可查性的一类线索;

(五)了结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第二十八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制度。厅纪委每季度对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处置。

第二十九条  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建议。驻厅监察室将本季度接收、登记的问题线索进行排查汇总,并提出初步的分析结论和处置意见,提交厅纪委进行审议。

(二)集体决议。每季度首月10日前,厅纪委召开由纪委书记主持、一定范围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对驻厅监察室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议决定。

(三)汇总审批。驻厅监察室负责整理汇总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的决议结果,报厅纪委书记及时签批。

(四)定期清理。每年度集中清理一次,对反映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领导批示暂存的问题线索,经厅纪委书记审核,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单独保存。

第三十条  驻厅监察室应认真落实领导签批的处置决定意见,对清理出来的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集中管理;对要求查办的线索,应及时查办,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制度,驻厅监察室要按照规定逐级上报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

第六章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二条  信访举报人和案件线索提供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举报人对被举报的问题有进行说明解释、申辩和对纪检监察部门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

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为因被诬告、错告造成影响的被举报人予以公开正名,防止因举报失实给无辜者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接待来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应当回避的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厅纪委、驻厅监察室作出。

第三十七条 在受理信访举报工作中,教育引导举报人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负责任地进行检举、控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不得歪曲事实,诬告陷害。特别要教育党员干部不得带头参加集体信访。对不听劝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厅纪委、驻厅监察室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纪委、驻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